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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掺杂利益还是道德吗

作者:潘小军

时间:20120305   来源:解放日报    

 

  问:近日,《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消息传出,有人形容为“道德沦陷”,认为拾金不昧是自发的道德行为,怎么能采取物质奖励呢?请问,该怎样看待这一尝试?道德掺杂利益还是道德吗?

  ——上海沪闵路 许俊音

  答:法律与道德本质上并不冲突。作为一种规则,法律主要侧重于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法律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属于基本的底线要求,其主要功能在于防范人们实施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的“恶”的行为。而道德侧重于对人们内心世界的调整,道德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属于更高的要求,其主要功能在于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倡导人们实施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的行为。可见,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则,人人必须服从;道德则应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不适合强制遵守。

  不少人担心,对拾得人付酬的做法有悖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会产生见利忘义、世风日下的恶果。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对拾得人付酬和对那些分文不取高尚行为的肯定和颂扬,并不对立。这是因为,法律并不强制拾得人必须接受失主的酬谢,也没有强制失主必须给予报酬。报酬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行使的,道德高尚的拾得人可以谢绝酬谢。其次,获酬制度在根本上并不违背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归还遗失物为条件的,而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拾金不昧的一种体现。再次,失主对拾得人进行酬谢,符合“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综上所述,从立法上确认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某种程度上,正是倡导拾金不昧的一种做法。

  人们对此问题更深一层的担心是,道德掺杂了利益还是道德吗?其实,道德不但不应该排斥利益,相反要尊重每一个人正当的利益诉求。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是需要依靠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去践行而得以实现的,因此,社会管理者必须研究如何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愿意拾金不昧,其中利益就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很可能就没有人敢做和愿做好事;而如果让做好事的人所产生的费用得到补偿,甚至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奖励,就能让更多的人敢做和愿意做好事。付酬制度恰恰能起到这种效果,也是一种更加符合人性的制度。此外,不必将道德看作一种剔除了任何利益动机的纯粹利他行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正是通过多次的善行、善举,而最后形成善心的。因此,先鼓励人们的善行、善举,让人们在实践中体验拾金不昧和帮助别人的感受,最终将道德内化于心,恰恰是道德塑造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一些国家已有立法规定对拾得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奖励。比如,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相当详细,涉及了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更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例如,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500欧元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5%;超过500欧元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如果拾得物为动物,报酬为价值的3%。日本则制定了专门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这些法规保障了拾得人的相应权利,在鼓励拾得返还方面,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我国立法在拾得物处理方面也有相应规定。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显然,这些立法并不排斥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偿还。当然,只有悬赏寻找遗失物时,拾得人才享有要求获得奖励的权利,即报酬请求权,也反映出当下我国立法对拾得人的道德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总的来讲,不应该简单地将道德和利益对立起来,而应该去寻找道德和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在此方面,广东的立法是一个有益尝试。其积极意义体现在,尝试通过制度规定来满足每个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效衔接,使道德成为人们愉快的追求。今年是雷锋同志逝世50周年,雷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讲奉献的道德境界,影响了一批又一批人。新时期,让雷锋精神薪火相传,需要创造更加有利于雷锋精神深入人心的条件,通过立法来促进道德践行也应被看作是创造这些条件的一种有益探索。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更新时间:2012-03-08 09: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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